B京都律评 | 浅谈电影《第二十条》:正当防卫的是与非

京都律评 | 浅谈电影《第二十条》:正当防卫的是与非

本文作者

梁雅丽

春节档电影《

第二十条

》一经上映,广受群众好评,同时也引发了法律圈众多人士对《刑法》第二十条即正当防卫的广泛思考。影片片名《第二十条》来自于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条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
这部影片可以总结为检察官韩明遇到的三件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,其中一个为主线案件,其余两个为辅线案件。电影的脉络也以案件为线索展开。

主线案件与一起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有关。为给孩子看病,被害人向村霸借了高利贷。为催收债务,村霸多次上门凌辱被害人一家,杀死被害人家的狗,将丈夫用狗链拴在门口,最后丈夫忍无可忍,在恐惧与愤怒中拿起剪刀致使村霸受伤,后不治身亡。

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是韩明儿子,面对校园霸凌行为,韩明检察官的儿子出手制止,但不料打伤的是教导主任的儿子,因此面临行政处罚。

第三起案件是韩明经办的一起案件,一名公交司机为了制止公交车上对女乘客的调戏行为,对挑逗者实施暴力,继而被判处故意伤害罪。

这三起案件无一不反映出当前我国对于“正当防卫”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困境。春节档电影《第二十条》无疑将这一矛盾表现得淋漓尽致,但从法律人视角出发,应当意识到广大案件当事人对“正当防卫”的期许,既往的裁判逻辑、办案方式、认定标准也应当更加与实际需求接轨。

其实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,已经在不断涌现出合乎人民期许的规则与判决,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印发的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》),以及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印发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》),对正当防卫做了更具体的规定,对支持和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,预防制止犯罪具有积极作用,两部指导意见的主旨就是要根治“谁能闹谁有理”、“谁死伤谁有理”的错误逻辑,全力捍卫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根本原则。

公平正义从来都不是一句口号,而是要通过每一桩司法案件,真真切切地表现出来。近年来有两起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也表明了司法机关正在逐步明确、引导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方式。

一是2016年刺死辱母者于欢案,在母亲受到非法催债团伙的欺辱后,于欢愤起于其中一名催债份子发生冲突,致使其重伤后不治身亡。在一审中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,继而引起民众广泛议论,刺死辱母者,有错吗?在舆论的关注下,二审改判于欢属于防卫过当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这一变化体现了对正当防卫的合理适用,也符合广大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和价值观。

二是2018年昆山龙哥案,死者龙哥酒后乘车与正常行驶的于某发生冲突,后从车内取出砍刀与于某发生肢体冲突,于某在争斗中捡起砍刀,反守为攻将龙哥砍伤,龙哥不治身亡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最高检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,很快得出处理结论,即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。法律界及一般群众对此称赞不已,

正当防卫

的适用标准也进一步被明确,通过真实的案例走进了每个人的生活中。

人们常说艺术源于生活,影片中关于正当防卫案件出现的矛盾,其实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真实写照,笔者根据历年的案例检索、办案经验以及日常学习,初步认为刑事司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或存在以下误区:

一是认为正当防卫必须以暴力犯罪行为作为前提。这种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,如果只有面临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,才能进行正当防卫,那无疑在逻辑上架空了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。事实上,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,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危害后果,如果在当事人正当防卫后用上述标准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,则有事后判断之嫌,也极易落入错误的逻辑怪圈。为此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》中的第五条也明确指出:“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、健康权利的行为,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、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;既包括犯罪行为,也包括违法行为。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。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,可以实行防卫。”

二是认为“还手”即互殴,这一点也是大部分歧义案件的主要争议原因。在大部分情况下,面对施暴人的攻击,当事人存在的情形无外乎反击、防御、逃跑。但上述行为在实际案件中并不是独立单一存在的,我们很难期待当事人面对施暴人的攻击,始终采取单纯防御的姿态,往往防御伴随着反击或逃跑出现。所以一旦有反击行为,就将其认定为互殴是有悖于正当防卫法条设立的初衷的,甚至有可能造成群众对反击行为的忌惮,形成“打不敢还手”病态局面。反击行为多为出于自保的下意识行为,对于反击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也应当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出发,只要反击行为符合防卫限度,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,如此一来,既能为当事人提供自我保护的路径,也能起到震慑非法行为的作用。

三是认为只要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罚。这一错误的逻辑根源产生于受伤方的表见性质,法律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,往往受到身体伤害方会带有一种天然的弱势方性质,但不容忽视的是,正当防卫行为也可能造成对身体的危害后果。所以当防卫行为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时,更应当全面、系统地分析案件的起因、经过,而不能仅仅聚焦于危害后果,唯结果论。

《第二十条》对我们来说,是通往万千案件的一个窗口,现实中与影片中相似的案件数不胜数,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每一位群众的努力,更需要每一位法律人的守护。正当防卫的是与非,其实也是人民对司法裁判认同感的高与低,更是体现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捍卫。公民的是非观和正义感正是通过一件件活生生的案例得以培育,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正是通过一份份合理合法的判决得以宣扬。当再次面对正当防卫案件时,我们应当坚持以案件事实为前提,注重防卫细节,判断防卫限度,作出有法可依同时合情合理的判断,努力实现天理、国法、人情的统一,让公平正义成为家喻户晓的法律代名词。

梁雅丽,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,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,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。从业三十年,成功承办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,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。她尤为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,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,并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、政府部门、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出色的法律顾问服务。在企业风险的法律预防和控制、企业改制、资产重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。《方圆律政》2014律政年度刑辩律师;《中国企业报》2017助力金融风险防范人物;《中国商报》2019年“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”;《中国商报》2020年商事法治建设特别贡献奖;2021-2022年度LEGALBAND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律师15强;2022品牌影响力·践行社会责任典范律师;2022-2024钱伯斯大中华区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;2022-2024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“争议解决-诉讼”个人领域榜单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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